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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2)
  审查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确保项目用海符合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和管控要求,按照海域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项目用海,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主导功能的发挥。
  四、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要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及有关政策法规,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除提供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等图件外,还应提供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根据项目或其主体工程排他性使用的海域空间,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界定用海空间层,并结合项目用海实际明确高程和深度范围。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及宗海图绘制有关技术要求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五、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或市场化出让。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和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等信息,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确保新设海域使用权与原海域使用权不存在权属冲突。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均由国务院审批的,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可一并报批;分别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新设海域使用权批准前,完成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手续;均由地方审批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的原则,明确具体办理流程。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市场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同一海域两个以上项目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可统一设计、整体论证、同步实施;用海主体不同的,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六、做好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不动产登记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以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材料,依法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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