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

  第十一条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认定情况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预先保护期内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开展认定工作。预先保护对象超过一年未被认定为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对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记载所形成的下列资料:

  (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事迹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以连线、成片方式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统筹安排各类市政管线和基础设施的铺设、安装,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地产开发比例,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周边区域优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可以作为相应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自保护对象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并报请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六)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编制审批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依法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完成征求意见后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

  (二)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广州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古城城廓遗存,珠江生态文化带,历史水系,以及其沿线历史文化遗产;

  (三)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四)体现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排头兵、华侨文化聚集地等历史文化价值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存、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