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7)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系统完整展示广州历史文化。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阐释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一)开展红色文化、岭南文化、海丝文化、创新文化、华侨文化,以及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粤语、历史故事、粤菜等文化资源的挖掘、研究和价值阐释;
(二)定期举办传统节庆、传统市集、文化艺术体验等主题活动,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
(三)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
(四)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传统技艺专业培训。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检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保护利用状况进行体检,每五年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成效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或者编制要求组织编制、修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保护对象认定、调整标准和程序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编制、调整保护名录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的;
(七)开展房屋征收、土地收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载明相关信息的;
(九)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图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该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进行监管的;
(十二)批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根据该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
(十四)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五)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利用国有保护对象的;
(十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制定建设管理要求、保障方案、安装规范的;
(十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或者保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保护管理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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