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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9)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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