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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防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消防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消防规定》的决定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消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消防规定

  (2023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本机构日常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研判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报警、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其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消防基础设施选址用地应当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区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完成消防救援站建设工作,确保消防救援站与有关建设项目同步验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住宅小区规划、工业园区改造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站建设技术标准补充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相关部门审批上述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完成战勤保障基地、保障站和保障点建设,完善社会保障资源动员和应急筹措机制,强化战勤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根据区域性灾害事故特点强化装备建设。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会同区水务部门提出增补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消火栓,并设置必要的消防加压设施;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组织修建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平台、消防水池、消防水塔等消防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配合进行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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