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4 号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财产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以及站点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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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