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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第五章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六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

第八章网络食品经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依法推进食品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共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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