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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2)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计算;

(二)相关配套建筑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并适时发布。

第七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一)出售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

(二)未出售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交存;

(三)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在房屋交付时交存,但因征收以产权调换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交存;

(四)相关配套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已设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者被征收人。

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额30%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设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从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业主可以交纳,交纳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十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定期计入维修资金分户账。

维修资金专户实际收到的全部增值收益每年分配到分户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为集中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科学评估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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