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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4)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维修资金开户申请、划转告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自管专户开立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应当自自管专户开立之日起5日内,将代管的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幢的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自管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需要重新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应的变更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变更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三)其他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因被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或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解除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到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结余维修资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或者渗漏的;

(二)楼体外墙雨水渗漏导致外墙内表面浸湿的;

(三)地下室、电梯底坑渗漏或者积水的;

(四)楼体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标准规范的;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破损或者脱落,建筑保温不良导致楼体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的;

(六)楼梯间、公共走廊的装饰层开裂、锈蚀、起泡、翘皮、脱落或者被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或者院门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电梯或者其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二)避雷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楼内排水、排污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漏水或者锈蚀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者其部分设备、部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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