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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6)

(五)项目竣工后,由使用申请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使用申请人持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向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拨付结算资金;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结算资金;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的,直接拨付结算资金。

前款第二项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表决。

预算资金和结算资金,应当直接拨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制定应急使用预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应急使用预案。

应急使用预案应当由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应急使用预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防水层、楼体外墙渗漏和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四)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的;

(五)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应急使用预案,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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