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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9)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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