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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要求,组织修建能够适应战时使用需要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及附属设施。

支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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