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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2023年10月24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三章  多元化解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加强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根据《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推动、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

(四)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第四条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设,推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融合,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纠纷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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