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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3)

网格员、联户长负责常态化走访排查,对符合预警条件的较大纠纷,及时向村级综治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向社会开展风险提示、宣传和教育,预防和避免纠纷激化升级,并对调处完毕的重大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  多元化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纠纷。

当事人自行选择通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在达成协议后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

第十七条  创新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纠纷调处首接首问首办责任制等制度,规范、整合相关单位、组织采取线下和线上方式集中办公、化解纠纷。

有关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首接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应单位、组织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或者组织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综合协调行政裁决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参与化解纠纷的工作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诉讼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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