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4)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服务、劳动报酬、消费者权益等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和提高司法确认效率,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推动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监督、行政争议等案件调解的衔接联动,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第二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加强信访与行政、司法机关协同配合,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和网络平台信息收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决定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社会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法学会、红十字会、消协等组织可以在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根据行业、专业领域纠纷情况和特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志愿服务或者其他支持。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专家、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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