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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5)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在线咨询协商、在线化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公证、监督和信息共享、联网核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保护调解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网格员、联户长从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三十条  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考核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年度考评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并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承担化解纠纷职责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予以通报、约谈、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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