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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
  二、甲电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案外人杨某某持甲电力设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甲电力设计公司章程、关于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经审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于2017年8月办理了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注册登记。甲电力设计公司诉称,2019年6月,其在进行正常的企业年审中,被要求一并提供涉案分公司的企业年报,方得知注册成立了该分公司,给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故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的行政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才予调查核实。案外人杨某某在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时,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案外人杨某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虚假,导致登记错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故判决撤销该局对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的行政登记。
  【典型意义】
  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健康市场的基础,诚实守信是合格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营造诚实守信、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要求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第一道关。为了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增强市场主体活力,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主性,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在认定申请设立公司的文件、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后便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市场准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查明申请材料虚假后,及时纠正错误登记行为,促使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消除合格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有力地维护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三、甲信用评价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制定了两个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该社团将这两个标准授权给在北京注册的一家案外公司。甲信用评价公司又从该案外公司获得分授权。在甲信用评价公司网站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网页上,几乎每一个页面(包括首页)的底部,均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分评级……”等内容。甲信用评价公司简介的页面内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国际化、社会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价机构,执行标准依法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等内容。2019年3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信用评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没有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甲信用评价公司按照这两个标准对多家单位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收费若干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不是行业标准,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若干元。甲信用评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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