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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3)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冠以“行业标准”的标准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两个标准明显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行业标准”。甲信用评价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对外宣传,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但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客观存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考虑到对新兴标准、引入标准监督的精神是以规范发展为主、惩戒为辅,故判决变更为较低的罚款数额。
  【典型意义】
  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不同地区标准转化和使用的,应当以规范发展为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完善市场运行制度并重。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发展状况,认为应当遏制信用评价体系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鼓励市场主体探索开展高质量国际标准化活动。本案判决兼顾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审慎调低罚款数额,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促进了行业标准领域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四、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某普洱古树茶。该产品简介称,选用1800多年乔木古树茶为原料,在制作过程中加入某稀有寄生植物,是不可多得的普洱珍品。2020年2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涉案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属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行为,且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王某作出举报投诉回复通知书,认为未发现该产品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普洱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是否构成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经查,某稀有寄生植物系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在云南本地长期有与普洱茶共同饮用的饮食习惯。某稀有寄生植物未被《中国药典》(2015版)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被原卫生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等名录。王某主张第三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根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对王某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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