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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6)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甲制衣公司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因未报送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于2020年1月在该局所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催告,告知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吊销。该局于2020年1月向税务机关函询该公司自2019年7月1日以来的纳税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得知无相关记录。该局于2020年2月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另,2018年11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9年3月,甲制衣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表决同意该公司停止营业、同意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未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公司管理人了解到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停止该公司营业的报告,故该公司自2019年3月起停止营业并非无正当理由的自行停业。参考《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规定精神,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宜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甲制衣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保障企业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正确适用市场监管规则。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退出市场,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于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本案的审理对于保护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合法权益,助推民营企业通过破产制度脱困重生,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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