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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七条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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