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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经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洮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洮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生产生活、绿色发展等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洮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洮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碌曲、夏河、合作、卓尼、临潭县(市)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职责,加大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财政投入。
  洮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内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审议洮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纠纷调处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第七条 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负责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监管等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第八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依法依托洮河流域资源,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洮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洮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流域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洮河流域生态和绿色发展的行为。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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