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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2)
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洮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洮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洮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分别做好临潭-卓尼山地农牧业与森林恢复生态功能区、洮河上游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碌曲高原草甸牧业及鸟类保护生态功能区、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开发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应当科学论证,并明确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水利水电项目应当安装生态流量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应当设置生态流量下泄通道和鱼类洄游通道,保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百分之十的最小下泄流量指标足额下泄,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取用水权益。已建水电项目无法设置鱼类洄游通道的,应当采取增殖放流措施。
  洮河流域已建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水体漂浮物和周边垃圾。加强库区安全保护工作,库区行洪泄水时应当及时公布开闸放水信息,做好下游及周边人畜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划定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加强洮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洮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进入河道管理名录的河流(河沟)的管理,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禁渔区和规定禁渔期,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采取增殖放流措施的,用于增殖放流人工繁育水生生物物种的供苗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并具有相关资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增殖放流监督管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法科学放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个人鱼类放生监督管理和鱼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

  第十九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在重点水源涵养区,严格限制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通过实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湿工程、生物措施,重建恢复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洮河流域草原、森林、湿地监测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规划有序推进洮河干流及其博拉河、大峪沟、冶木河等支流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卓尼临潭高原丘陵、合作夏河碌曲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范围,分类分区采取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工作,依法做好森林防灭火等林业资源管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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