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6)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洮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五十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推动指导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实施碳排放、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以及空气质量达标协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调整用能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洮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洮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公布实施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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