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3)
删去第二款中“学校、”。
3.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义务植树应当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4.删去第十条中“个体工商户和”。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林权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6.将第十五条中“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负有组织植树义务的单位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
8.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0.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11.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将第四条中“或”修改为“或者”,“5”修改为“五”,“必须”、“可以”修改为“应当”。
将第七条中“或”修改为“或者”。
删去第十七条中“仍”。
四、《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林业以及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文旅、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梨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2.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专业技术人才”修改为“专门技术人才”;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或”修改为“或者”;将第二款中“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4.删去第十二条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和“备案”。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砍伐、移植古梨树”;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建造构筑物等行为”。
6.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备案”。
7.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梨树利用扶持政策,保护和改善古梨树生长的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古梨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依托古梨树资源禀赋及衍生的产业链条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8.将第三十条中“砍伐、移植古梨树的”修改为“擅自砍伐、移植古梨树的”。
9.删去第三十三条中“政务”。
10.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1.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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