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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二节 城市桥梁
  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节 城市照明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其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梁包括跨河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科学养护、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具体管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管理职责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生态排水、统筹协调、自然循环的原则,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有效控制雨水地表径流。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政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市政设施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有权对盗窃、损坏、侵占及其他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沿线的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交通、广播电视、消防、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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