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三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约车运输证。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应当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到期后,网约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二)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被注销网约车运输证后,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考务及证件印制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死亡、申请注销或者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由原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二)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三)不得擅自终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四)监督驾驶员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者使用他人从业资格证及其他证件,不得转包经营;
(五)督促驾驶员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六)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对车辆进行维护并保存维护记录,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营运标志完好;
(七)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和方式,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八)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疲劳驾驶;
(九)保证提供营运服务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十)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
(十一)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数据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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