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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景区、宾馆、道路等游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设立管理站点,安装非现场执法设施。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公示运价标准、不执行运价标准、随意加价和使用不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破坏计程计价设备准确度,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单位、个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动态监管,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核查驾驶员资质,并定期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比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信息比对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调查单位和个人保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予以扣押;对使用的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证件予以收缴。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处理完毕的,应当及时返还车辆。
  被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未接入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的;
  (三)因经营者过错导致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其他设备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暂停、终止巡游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诉监督处理制度或投诉处理时限、质量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通过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驾驶员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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