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7)
(一)未按照规定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相关数据,或者拒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发布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或者保存信息时间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轨迹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枢纽、景区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兜揽乘客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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