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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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