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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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