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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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