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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的股份总数;
  (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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