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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5)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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