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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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