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2)
(五)对《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的修改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此外,将上述五件地方性法规名称和内容中“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乡、镇”统一修改为“乡镇”,并对部分条款顺序、文字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二、废止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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