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应当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科技、统计、文化旅游、体育、公安、知识产权、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贸易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建立绿色低碳贸易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应用,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促进贸易绿色化转型。
第七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组织为企业提供海外纠纷、贸易争端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八条市商务、统计等部门应当优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统计监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为贸易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九条本市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国际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本市建设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以境外货物、人员跨境流动为核心的便利措施,促进高水平国际商务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开放门户枢纽的标志性区域。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二章货物贸易
第十条本市发展多种货物贸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做强一般贸易,加强品牌和渠道建设;提升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扩大保税物流,发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推动贸易方式优化。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重点开拓相关国际协定成员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等市场,推动贸易市场多元化。
第十一条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贸易主体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及优势产品出口,推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体系,促进贸易主体集聚,加强贸易和产业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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