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3)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管理咨询、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本市深化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市商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云外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第二十六条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等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数字贸易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促进机制,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快数字产品、服务、技术等数字贸易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鼓励数字贸易主体扩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网络游戏、数字动漫等数字技术和产品的供给,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本市支持数字贸易主体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标杆企业。

  鼓励国内外数字贸易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

  第二十九条本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中心功能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电子商务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本市加快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临港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等载体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网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建设。

  第三十条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

  第三十一条市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出境等方面协调联动,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数字贸易治理。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本市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和国际数据与算力服务、跨境数字信任、数据治理等联合实验室。

  第五章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本市促进内贸与外贸协同发展,推动内外贸监管措施、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衔接,支持企业采用跨境电商等方式开拓国内国外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内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支持企业按照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要求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四条市、区商务部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设立贸易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增强贸易功能,开展采购销售、贸易结算等业务,推动贸易方式创新,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带动对外贸易,提高外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扩大设备、服务、技术和标准等出口。

  第三十五条本市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支持国内外品牌企业在本市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全球消费目的地。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免退税经济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度。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入境消费体验,为入境消费者提供多语种服务,提高货币兑换、消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涉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和会展集团,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放大会展经济综合带动效应。

  本市各类贸易促进机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保障。

  本市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贸易促进作用,加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丰富进口商品品类,推动更多进口博览会展品进入国内市场。

  第三十七条本市培育和引进各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者综合贸易功能的高能级贸易企业。

  本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支持贸易型总部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贸易型总部政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