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4)
第三十八条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开展对外贸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贸易企业。
第三十九条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贸易促进类机构,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
市商务、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鼓励境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经贸组织、国际贸易协会商会等贸易促进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功能,促进贸易发展。
第四十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培训、咨询、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运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能力,扩大与协定成员方的贸易规模。
本市支持有关行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宣传,指导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市场准入、通关程序简化等措施,降低对外贸易成本。
第六章贸易便利化
第四十一条市口岸部门应当加快口岸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口岸服务的数字化能级。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和服务,创新便利化服务。口岸查验机构优化口岸数字化智慧监管,探索推进区域内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提升智能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为申报人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完善长三角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重点口岸间开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海铁联运、空空中转等业务。
市口岸、海事等部门应当优化升级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申报系统,提升集装箱船舶和邮轮进出港口效率。
市口岸部门应当依托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推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单证、港口物流等数据共享交换。
第四十三条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复制推广。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通过电子账册、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能、高效便捷的综合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本市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促进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化。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市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促进生物医药企业进出境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
第四十五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高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商务等部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举措,鼓励跨境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数字人民币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为申报人提供税费支付等电子化服务,便捷出口退税,提高退税审核效率。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用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货物通关效率。
第四十七条本市根据国际通行标准,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提单、运单、信用证等贸易单证的电子化,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本市支持跨境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发票国际合作,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推动电子发票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第四十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升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推动相关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第七章贸易秩序
第五十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合规制度培训,举办合规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风险排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设国际经贸合规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国际经贸合规资讯,编制经贸合规专题指南,完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开展国际化合规经营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本市建立完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为受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贸易调整。
受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品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营销渠道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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