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5)
第五十二条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于重点国别、重点市场的产业贸易政策定期开展影响分析,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通过产业安全预警平台发布预警,并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市商务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第五十三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贸易摩擦应对政策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引导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经济制裁等贸易摩擦案件,发布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和应对指引,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贸易救济。
第五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版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等部门促进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等,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开展公平贸易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统筹做好重大经贸风险防范和协同应对。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资源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贸易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物流设施布局,保障仓储、分拨、运输、配送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五十七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贸易企业加大授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增信规模,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拓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鼓励开展碳回购、碳质押、碳指数等碳金融服务创新。
第五十八条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高水平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国际贸易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培育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商务领域高端人才。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所需的紧缺人才和境内外高端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贸易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以及来华从事贸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第五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贸易纠纷高效便利解决。
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贸易纠纷。
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鼓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商事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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