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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2)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专项规划,明确绿色转型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转型相关工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能源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转型的要求纳入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复合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规则。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和计量等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技术和产品。单位和个人自主采购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布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二十条本市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二十一条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第二十四条本市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

  本市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

  第二十五条本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电网的负荷平衡需求,有序调节用电负荷。

  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本市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第四章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第二十七条本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动钢铁、石化、电力、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绿色转型。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

  第二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组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时,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绿色转型的要求,明确鼓励类行业、限制类行业以及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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