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3)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指导、监督,推动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建设。工业企业应当推动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清洁生产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资源化再利用产品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筑废弃物、湿垃圾、绿林废弃物等的再生利用标准,推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航空发动机、新能源组件、船舶机械、汽车零部件等设备产品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条本市支持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或者企业用地,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生产性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业园区废弃物综合利用、余热余压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完善固体废弃物中转、储运体系和利用处置设施,并根据废弃物的利用方式,构建社会化的废弃物回收、输送、再加工体系。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引导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设计、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本市按照规定,对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排放建筑,推广绿色建材、绿色装修,推进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等工作,推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加强监管,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发展江(河)海联运、公铁联运和海铁联运,建设绿色港口和绿色机场,打造由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共同构筑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
市交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布局建设充电桩、加氢站、港口岸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汽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应用绿色低碳燃料。
本市推进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车辆、邮政配送车辆等公共领域的新增和更新车辆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
第三十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大型活动的绿色低碳标准,推进活动举办全程节能降耗减排。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大型会议、展会和赛事活动实现碳中和。
鼓励大型活动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采取的绿色低碳措施和碳排放、碳中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市推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型农业。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农村绿色转型的指导、推动和监督,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建设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推广节能降碳、提升碳汇水平等绿色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行农作物秸秆多元化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科学增施有机肥料,使用生物农药,合理减施化学肥料和农药。
第三十六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推动实施近郊绿环、市域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等造林工程,优化造林绿化树种,提升林业碳汇能力。
市海洋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实施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第五章生活消费绿色转型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进生态之城和美丽上海建设,统筹推动公园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等休闲空间和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城乡融合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本市倡导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
本市促进绿色消费,丰富绿色消费场景,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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