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4)
第三十九条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并制止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消费等环节的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建绿色餐厅。
第四十条本市支持和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第四十一条本市鼓励二手商品交易。市商务等部门应当做好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培育和拓展线上线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二条本市持续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升优化分类投放环境和便利化程度,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精细分类,以及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全覆盖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回收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
第四十三条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四十四条企业在生产、销售、寄递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避免过度包装等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回收包装物。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市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快递包装的标准和认证机制,布局建设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设施、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转型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转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本市建立多元化的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转型相关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或者与本市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转型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绿色转型提供增信服务,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本市支持结合区域特征和实际需要,制定转型金融目录。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性能、绿色技术首台套应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绿色产品质量、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九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作为相关企业和项目获得财税支持、享受投融资优惠等方面的参考。
第五十条本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培育专业高效的评价认证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本市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市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机制。
本市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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