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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5)

  本市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促进节水减排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服务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建立健全碳普惠等自愿减排机制。

  第五十三条本市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市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建立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在培育、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学科。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第五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参与绿色转型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绿色转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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