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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3年12月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修改为: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陆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修改为“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第五款中的“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修改为“行政辖区”;第二十条中的“水域环境卫生”修改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

  5.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药品监管”;将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旅游”修改为“文化旅游”;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

  (三)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将第十条条标修改为“设置手续”,在第一款中的“户外招牌设置”后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删去“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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