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6)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
  (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
  (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
  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本市责任区范围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建议,报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五条(责任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陆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公共设施保洁)
  邮政、供水、供电、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公共设施保洁工作。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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