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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7)

  第七条(责任告知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告知书》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责任人信息档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自律管理机制)

  本市鼓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条(自律性规约)

  责任区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自律性规约,明确责任区自律组织的组成、具体形式、责任人履行的具体责任要求和责任人履行情况的评价机制等事项。其中,自律性规约约定的具体责任要求可以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要求。参加责任区自律组织的责任人应当遵守自律性规约的约定。

  第十一条(政府推进自律)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推进实施责任区自律管理,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引导本辖区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或者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

  (二)对自律性规约的制订提供指导服务;

  (三)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激励参加责任区自律组织的责任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测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责任人履行责任要求的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测评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自觉履行责任要求的责任人给予奖励;测评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之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行业指导和单位示范)

  市商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责任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宣传工作)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协同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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