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8)
  第二十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七条(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设置予以指导、规范。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
  第八条(征求意见和公布)
  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禁设情形)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手续)
  户外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批准: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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