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9)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历史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和备案、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则引导方向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规划审核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要求)
  从事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具备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相应能力的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设置人查询。
  第十三条(设置人责任)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户外招牌。
  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拆除)
  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公众责任险)
  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保障)
  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招牌安全检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招牌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遇有恶劣天气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督促设置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自律共治)
  鼓励一定区域内的设置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户外招牌设置实行自我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推进户外招牌设置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设置人办理户外招牌设置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
  第二十条(信用监管)
  设置人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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