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导向)
  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七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
  第八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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