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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4)

  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

  第二十条(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组织,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终评)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

  终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审定)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获得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的个人、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个人、组织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宣传)

  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个人、组织及其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宣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

  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提名者非法行为处理)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候选对象非法行为处理)

  候选对象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对象有责任的,取消相关候选对象的参评资格;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非法行为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获奖者非法行为处理)

  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

  (二)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

  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

  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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